古语云:“酒香不怕巷子深。”怎么讲?东西做得好,物美价廉,自然宾客盈门。酒香固然好事,可人不是狗,隔得远了他还是闻不到。传统的生意人,讲究一个口碑相传。传统的小商人,靠得是受众的口碑相传。在那个时代,只要把产品做好就是胜利。
然而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搞得是市场经济。自由市场是广阔天地,也是斗兽场。残酷的竞争环境下,不温不火的经营方式没有一点生命力。企业要扩张经营规模,把买卖做大,就少不了宣传工作的鼎力支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宣传推广总是在所难免。大海航行靠舵手,舵手最倚仗宣传口。革命能成功,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功不可没。企业要发财,就要看宣传部的广告了。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光是我们熟悉的广告方式就有电视广告、报纸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牌、街头传单等等。少林寺有七十二绝技,中国人打广告也有十八般武艺。年,中国广告市场再创新高,突破了亿美元的大关。各类媒体通过广告费赚得盆满钵盈,但热火朝天的市场环境下,却藏着重重危机。因为广告玩脱了而吃大亏的企业不胜枚举,例如年,佳洁士公司因为其牙膏广告夸大了产品实际效果,被工商部门罚款万元;年,网络上曝光了魏泽西事件。涉嫌虚假推广的百度受到严重冲击导致股价暴跌,一夜间蒸发了多个亿的市值。
企业在选择发布商业广告时,往往需要着重突出产品的 性。而幅度的把控失当,常常造成宣传失真,由此导致虚假广告现象。随着我国的广告市场监督机制日臻完善,违法成本也越来越高。商业广告的不当使用,往往会引起纠纷,遭到行*机关的处罚。让公司广告合法合规,成为法务人新的一项工作内容。
让我们从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说起。按照刑法理论,我们可以把一次犯罪分成三个阶层:犯罪构成该当性、不法、有责。那么一个人如果要进行一次犯罪,首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条文属于刑法罪状中的空白罪状,其中的“违法国家国家规定”,主要指的是《广告法》。而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指:
(1)违法所得20万以上;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造成损失累计20万元以上;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2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综上可知,虚假广告罪和《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基本一致,区别只是行为的后果。那么,什么样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呢?
所谓虚假,即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不实的或夸大的宣传。可以是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进行夸大、篡改。但是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大多具有夸张性质。甚至可以说,所有广告都是夸大的。而且消费者也大多可以认识到广告的夸大性。但区别的是,合法的广告并不会令人对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
部分广告法通用部分1相关法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