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产品都是酒,产品的名称也以“李时珍”作为 亮点。看起来极为相似的两款产品,让两家企业闹上了公堂。
李时珍医药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美元,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中药饮片、李时珍系列药酒、保健酒、保健食品、白酒等。该公司依法享有“李时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立于年的李时珍酒坊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核准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配制酒。该公司自年开始生产李时珍酒坊系列酒,并在经营场所及商品名称上持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字样。
年10月24日,李时珍医药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两瓶李时珍酒坊公司生产的酒,认定为侵权产品,诉至*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名称中消除“李时珍”和“李时珍酒坊”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登报道歉及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冈中院认为,虽然李时珍酒坊公司生产的李时珍酒坊酒与第5类商品药酒属类似商品,但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李时珍酒坊”标识不构成近似,且李时珍酒坊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没有攀附权利商标的故意,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李时珍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时珍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通过对涉案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双方均存在较明显的视觉差异。同时,综合考量李时珍医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李时珍酒坊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意图,以及双方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现实状况,认定李时珍酒坊公司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通过注册或受让取得方式享有“李时珍”系列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而被告虽未注册但在先持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商业标识,并具有一定合理性及正当性,也有受保护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案通过合理平衡商标注册人、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了特殊情形下允许涉案商标善意共存、市场包容性发展的司法理念。并且,被告作为李时珍故乡湖北省*冈市蕲春县的本土企业,使用涉案标识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无攀附权利商标的故意。故在被告对涉案标识积极进行宣传、投入,并在先持续使用的前提下,应当对其合法在先权利予以相应保护。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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