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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料加的有点猛柳州男子造酒竟添加

发布时间:2017/11/30 14:30: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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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伟哥”配制原料造酒然后卖给别人

做成的保健酒还销往国内各地这个酒加的料有点“猛”

年9月28日和年11月10日,麦某在明知胡某从事制酒行业的情况下,将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生产食品的,属于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西地那非掺进葛根粉。用印有“蚕神乐”字样的包装袋包装好后作为调酒食品原料,以“纯中药提取物性功能保健酒原料”的名义,以每包元的价格将20包上述调酒原料销售给胡某。胡某在生产“金锅功夫酒”时非法添加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调酒原料,然后将生产的“金锅功夫酒”以每箱元或元(每箱32瓶)的价格销售给吴某、刘某后,吴某、刘某两人再将该酒销往国内多地。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6月12日扣押了吴某、刘某用于销售的柳南区桂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功夫酒45瓶、瓷瓶装功夫酒70瓶,扣押了胡某生产的金锅功夫酒瓶,后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年6月12日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年6月1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某的配合下将被告人麦某抓获归案,并从麦某处提取并扣押了五包印有“蚕神乐”字样的西地那非西药成分物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8月14日扣押了胡某生产的金锅功夫酒箱(每箱32瓶)。

两人获刑3年并处罚金

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被告人胡某称自己并不知道调酒原料中含西地那非,其辩护人认为胡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而被告人麦某在庭审中辨称,自己只是销售西地那非给胡某,并没有参与生产、销售,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其辩护人也提出麦某的行为因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此认为麦某不构成犯罪。

柳南法院经审查明前述犯罪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长期从事制酒行业,对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应有清楚的认知,但其从麦某处购买的所谓调酒原料从包装来看并非正当来源渠道,价格也低于其原来使用的原料,生产流程也比之前更加简化,而且其本人也怀疑生产的酒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麦某在生产、销售他人作为加工食品的原料时非法添加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亦符合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胡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麦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最终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麦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扣押并销毁两被告人用于生产销售有*有害配制酒的原料与成品。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不服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上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鹿寨生活网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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