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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尽人间荒唐

发布时间:2018/5/25 11:14:54   点击数:

人类社会本应本着一族同宗,或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公平平等原则,至少在商品交易相互服务方面,应该彼此坦诚相待。但人类同时又是不断进化的高智商的动物,在进化过程中,很多人把人性也“进化”掉了,单个“坑蒙拐骗”侥幸蒙取不义之财不说,居然还有逐渐成团蔓延、甚至欺世盗名者蔚然成风,以致自成产业!

任何有违人类发展的陋俗恶行,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避抑制。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但是,再颁布及时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彻底健全完善,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出现纰漏。何况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徇私舞弊,让许许多多的逐利者如蚊蝇逐臭一般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更加重视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健市场开始越来越混乱。从最初人们对“保健品”的一无所知到对“保健品”包括“保健服务”的一知半解,有人在“保健市场”赚得盆满钵满, 的例子是那个“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金”的“**金”,已经“死”了之后,靠疯狂的巨额广告狂轰滥炸又赚成了“巨人”,再成了无数人顶礼膜拜的“神”。在这位“大神”的感召下,无数保健从业者蜂拥而至,后起之秀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年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多家,从业人员多万人,产值超过亿元。巨额产值的背后,暴利促使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断升级推销手段,虽然有关部门从严监管,但保健食品乱象仍难绝迹。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认为,保健食品处于食品和药品间的真空地带,优于普通食品的功效声称,低于药品级别的市场准入。“争议”和“混淆”的长期存在,使保健食品成为了带病前行的巨人。

  有业内人士认为,低成本、高利润是销售者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销售保健品动辄收益上万甚至几万元,而一旦被查处,罚金仅几万元,威慑作用不足。此外,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不少企业抱着“捞一把就走”的想法搅乱市场,只要没人举报、无人追究,便可“闷声发大财”。

  刘学聪表示,截至目前,*府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资源和力量捉襟见肘。从产品准入看,审评部门不到20名编制人员,每年需要面对近0个产品的技术审评。从市场监管看,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碍于机构改革的调整,各地专业的保健食品监管人员数量在减少,监管能力在下降,与实际的监管需求严重不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保健食品乱象与行业风气有关联,由于一些中小企业和批发、零售商利欲熏心,导致保健食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些无序竞争、没有底线的企业是行业的搅局者,若不清理出局将影响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美国、日本膳食补充剂市场渗透率分别为85%及70%,而中国仅为20%。从人均数据来看,年我国人均保健品消费支出处在很低的水平,大约是日本的1/5,美国的1/6,距世界平均也尚有距离,未来成长空间可观。

但年中国人均保健品在消费者整体支出比重已占到前三位,中产阶级及富裕行列为主要的增长点。多项社会调研数据表明,超过半数18-40岁的人群承认自己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其中60%希望通过服用VMS或OTC产品、锻炼等方式来预防疾病。

中国保健品企业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前十企业,占比50%,排名在前10-20的保健品企业,市场份额占比10%。保健品的销售可分为直销/会销,经销/代理商,终端销售,网络销售四种模式。目前直销占比最多,约50%,线上销售占比仍较小。消费者普遍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对产品质量存在担忧、对产品宣传不信任等问题,因此目前在中国保健品市场线下的直销、会议营销仍为主流营销模式。中国保健品市场空间巨大,但市场中竞争者众多,集中度低。业内有部分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产品和营销手段没有特色、仅靠高强度的广告投入和虚假宣传。可以说,保健服务市场已经混乱得一塌糊涂!不说所有的保健品是“没*也没用”,但在全国这样巨量的生产厂家生产出巨量的产品,要在广袤的土地上推销出去,市场竞争的激烈也可想而知。层出不穷的销售模式于是应运而生。

比如:

?1.小恩小惠钓「大鱼」:听讲座送礼品、参加体验即可抽奖、免费体验……不少中老年人被「小恩小惠」冲昏了头,稀里糊涂就花大价钱买了没有用的东西。

2.打感情牌,轰炸式宣传:亲密地叫着叔叔阿姨,热情地推荐着免费体验,贴心地嘘寒问暖。老人家们卸下了心防,放松了警惕,骗钱更容易。

3.打着专家教授权威的幌子:「专家讲授」「名医问诊」「教授参与研究」,可这些所谓专家学者的真实性,需要打个问号。

4.直观震撼的「科学」实验,一本正经地忽悠。用我们的药片,看,血管里的油排出来了;用我们的秘方,看,肠道里的*素被清除了;用我们的机器,看,多余的脂肪不见了……看似科学,其实多是煞有介事地糊弄,并不严谨。

不是说不能吃保健品,而是说,应该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状况,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同时听取医生的意见建议,合理治疗,科学地控制好慢性病。想要身体健康,保健品可以作为一种辅助,但不能完全只依赖它。

在这里给大家一些建议。

1.定期体检,及时了解身体状况。让儿女定期带自己去正规的机构体检,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朋友,要按时服药,定期复查;明白药物有作用,但也有副作用,做到合理用药。

2.多与朋友、儿女沟通。有时候,推销员打动一些老年朋友,是因为他们善于用「感情牌」战术。陪独身老人唠唠嗑、走一走,有些老人便从心底里觉得这个人对自己不错,随之就一点点上当受骗。为避免这种情况,老人们平时可以多出去走走,跟朋友聊聊天,了解一些朋友们的近况,也可以获取一些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儿女们再忙,也要要求他们多抽时间陪陪自己。

3.学会获取可靠的保健知识。在媒体发达的时代,获取信息的难度大大降低,但获取可靠信息的难度却越来越大。错误的健康资讯太多,间接给我们的健康带来一些威胁,我们要懂得判断。

4.认准「蓝帽子」:如果大家一定要买保健品,记得认准国家标准——蓝帽子哦。没有戴这个帽子的保健品都是假的,说得再怎么好听,也不要买!

  另外,也是最重要的是,国家执法机构对市场的维护才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重担义无反顾地落在各级消费者协会肩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综上,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是指导、监督,和揭露、批评!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

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 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处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针对目前保健品市场的乱像,作为消费者个人不但要有正确的心态坦然面对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还要正视各种保健品的各种功效,清晰认识到各个保健品商家是否唯利是图,在消费过程中适时咨询相关行*管理部门,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不盲目乱信,不混淆视听,不上当受骗。作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工商行*管理应该指导消协,适时出击,认真分辨,严格管理,从快重点打击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攫取不义之财的保健品骗子,迅速恢复保健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制度决定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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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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