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李时珍集团涉嫌传销,经市场监管局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年1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行*裁定书》显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以传销模式销售湖北李时珍集团系列产品”,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裁决冻结银行账户,同时被冻结账户的还包括彭秀琴、彭秀红、陈焱、刘君、陈明权、刘子昂等6名自然人。
另据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八)对由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厉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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